- 李冲;
数据分类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化解数据风险的基础手段。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基于权利的分类方法”存在界限模糊、权力不对称、阻碍技术发展的问题。相比之下,个人信息“基于风险的分类方法”有利于明确分类范围、平衡风险责任、促进信息流通。在个人信息“基于风险的分类方法”中,“风险”体现为法益受侵犯的程度和概率,可以在社会情景、处理主体、信息属性和传输原则组成的具体场景中进行确认。在实践中,刑法可以利用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分法对个人信息进行功能性分类,通过场景化路径,借鉴已有司法案例来实现对信息处理主体的罪责判定。
2023年04期 v.35;No.169 40-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0K] [下载次数:29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 ] - 房瑞;
对于事后防卫,司法实践当中绝大多数的案件直接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但是这种处理方式混淆了事后防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对此应当以事后防卫案件的类型化分析为基点,采取防卫人视角与量的防卫过当理论对事后防卫理论进行重构。防卫人视角下的“事后”指的是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所产生的精神与事实上的持续性压迫状态的结束,因此“即时反击型”与“夺下武器反击型”防卫只能成立“正当防卫”或是“质的防卫过当”;而“量的防卫过当”认为可以将反击行为和追击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的防卫行为,使得“倒地追击型”防卫有成立“量的防卫过当”的空间;只有“事后报复型”、“逃离追击型”以及“被害人被控制追击型”才是真正的“事后防卫”。
2023年04期 v.35;No.169 48-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4K] [下载次数:4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3 ] - 杨成;梁祝花;
人脸识别信息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大量的生活场景都可以通过“刷脸”来实现,但实践中涉及使用人脸识别信息有关的犯罪事件频发,甚至助长了侵犯人身、财产有关的犯罪,其风险不可小觑。当前,域外以刑事制裁手段打击人脸识别信息使用行为较为普遍,体现了对人脸识别信息进行特殊保护的共同价值追求。基于此,我们有必要明确该类信息的法律属性,从刑法角度确定非法使用人脸识别信息行为的入罪问题,完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从而实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
2023年04期 v.35;No.169 59-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1K] [下载次数:49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1 ] - 汤淑敏;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逐渐迈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率上升成为老龄化社会中的重要问题。老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为犯罪主体中男性多于女性、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初犯、单独实施犯罪比例高、中龄段和农村老年人占比较高;犯罪地点集中于农村地区;犯罪类型多为侵犯人身类、侵财类;犯罪对象多为熟人;犯罪的实施具有偶发性和情境性。老年人犯罪是个人、家庭和社会三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预防老年人犯罪应从提升老年人适应老年生活的能力、提高老年人法治意识、加强家庭成员间的亲密联系、健全老年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着手。
2023年04期 v.35;No.169 67-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2K] [下载次数:83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