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春昊;
互联网自杀群组是网络相约自杀现象滋生的主要场所之一,群组负责人在其中承担了重要角色。在网络相约自杀中,群组负责人诱导和帮助行为人实施自杀行为,从而致使未产生自杀决意或不能理解死亡含义的行为人进行自杀行为而产生刑法规定的死亡结果;如果群组负责人参与了相约自杀,但自身并未死亡,在自杀过程中有能力阻止其余自杀行为人死亡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如与群内其余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对象有事先的共谋共划致使其参与约死而死亡的,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其余情况则不宜认定为犯罪。
2023年06期 v.35;No.171 71-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3K] [下载次数:32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 ] - 冷京帅;
囿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条款的理解莫衷一是,“应当解释论”与“可以解释论”两种观点难分伯仲。通过对两种结论的理论基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可以解释论”在立法原理、规范逻辑和诉讼基本原理方面均存在明显罅漏,而“形式解释论”对“一般应当”作“应当”之解更能契合制度的设计初衷和底层逻辑。虽然在当前阶段“应当解释论”面临诸多批判,但其并非像批判者认为的那样百弊丛生。对其内涵和逻辑进行深入考察,不难发现批判者的论证理由有些顾此失彼。同时,为避免采用“应当解释论”方案可能造成的法检冲突,采用幅度刑量刑建议、建立认罪认罚案件的强制说理机制及完善法官错案责任制度是使该方案更具可行性的理想进路。
2023年06期 v.35;No.171 78-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6K] [下载次数:3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许志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重复性供述确立了“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对这一规则立法本意的不同理解使得实践中对重复性供述排除与否的判断路径在当然地走向依法依规之外还出现了由法院例外裁量的新方向,随之而来的是对裁量不予排除恰当性的质疑。判断裁量例外是否恰当,应当以是否符合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作用原理为基准。再次合法讯问是先前刑讯逼供和后续供述之间的介入因素,其能够稀释刑讯逼供行为对二次供述的影响,除两种法定例外情形能够大幅提升合法讯问的稀释力度外,“辩护律师有效介入”也有此功效,但讯问间隔时间的长短、同步录音录像等因素则作用有限,应适时将前者上升为法定例外以满足实务需求,并否定后者作为排除例外的适当性。
2023年06期 v.35;No.171 88-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9K] [下载次数:28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 ] - 苏亭玮;
202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首次规定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标准,为保障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质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蓝本。然而,由于有效辩护理念缺位,程序职权主义色彩过浓,死刑控制方式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忽视了对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能力的规定。美国法的经验表明,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能力是评价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是否适格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标准,需要在立法层面细化准入条件、建立培训机制;激活程序性制裁,将一审审理程序中律师的辩护质量纳入二审的审查范围,并在辩护律师未能提供适格辩护时提供救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引入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程序,改造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构造。
2023年06期 v.35;No.171 100-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9K] [下载次数:44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