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安学学科内涵的不断丰富与外延的不断拓展,明确其研究对象已成为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中亟待推进的紧迫任务。公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应当遵循独特性、稳定性、包容性、简洁性的原则。在分析学界已有的“公安工作说”“公安现象说”“治理实践说”与“警务活动说”等观点基础上发现,警务活动丰富的内涵与不断拓展的外延能够有效涵盖其维护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治理实践,并能有效展现其在人类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价值,体现公安学学科对秩序与安全核心价值的追求。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将公安学的研究范围框定为与警务活动紧密关联的四个领域,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公安警务工作,从而有效明确其学科研究的边界。确立“警务活动”为研究对象,不仅为公安学的学科独立性与理论自主性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构建中国特色公安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清晰、稳固的研究边界,有利于公安学学科围绕自身领域形成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大数据预测警务的应用,有助于警务部门提高案件侦破效率、提升犯罪预防能力,是未来警务创新的重要方向。然而,其面临数据偏差导致歧视性预测、数据收集侵犯公民隐私、数据隔离产生信息孤岛、算法黑箱诱发警民隔阂等挑战。大数据预测警务的既有规范,存在授权模糊、限权不足的缺憾,已滞后于实践需求。加强大数据预测警务的规范化建设,应坚持以隐私保护为底线、以比例原则为遵循的基本价值取向,优化数据质量,明确数据获取范围,推动数据共享,保障公民的算法知情权与质疑权。
金析为证 (资金数据分析转化为司法证据机制)作为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的重要改革举措,创新性地将资金流向分析成果转化为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刑事诉讼证据,为破解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证据链构建难题提供了全新解决方案。本文从数据资产化、分析智能化与证据标准化三个维度,系统阐释了金析为证推动公安战斗力生成的内在机制,并指出其在提升侦查效率与证据效力方面的创新价值。研究进一步揭示当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路径不统一、证据类型界定模糊、鉴定制度不健全等关键问题,提出应构建统一实施框架、明确证据转化规则、完善鉴定体系等核心对策,为加快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贡献更多经侦力量。
警察现场执勤执法用语可以分为告知性、询问性、警告性、命令性四类,具有法定性、逻辑性、威严性等特征。研究发现,执勤执法用语的法理性、逻辑性与情感性直接关联执法行为的权威性与公众认同度。不当用语可能会引发执法对象的不信任、冲突升级和舆情风险,从而严重削弱执法公信力。维护执勤执法公信力,警察与相对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应从合作出发,坚持执法为民的价值追求、使用法言法语、遵循有效沟通原则、顺应语言生态以及遵守语境制约。
跨境人脸识别情报应用的系统性风险绝不是法律、技术或主权的单一挑战,更是源于三者间的深度交织与负向强化。对此,应在“主权兼容”原则下,建立基于风险场景分类的分级管控机制,采用分布式存储加强人脸识别数据治理,构建以可信边缘计算与隐私计算融合为核心的技术治理框架,推动司法认证的范式转型。结合技术刚性约束,创新国际协作机制,引入第三方信任架构,由此构建灵活的跨境数据治理体系,以适应跨境背景下人脸识别治理之需。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对该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难题的主要原因。个人法益说忽视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刑法分则中所处的章节位置,不符合体系解释原则,且刑法对个人法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保护。将公共秩序作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与该罪罪状描述不符,且导致该罪规制范围被不当缩小。通过提倡“双重秩序”说,将正常的债务催收秩序作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主要法益,将正常的债务形成秩序作为次要法益,既遵循了体系解释原则,又能够完整诠释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违法性的实质。
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兴起为刑事诉讼注入新动能,为刑事在线诉讼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科技支撑。在线诉讼作为信息通信技术与刑事司法深度融合形成的新型诉讼形态,实现了对“裁判中立、两造对抗、三方在场、四面公开”传统线下诉讼形态的突破与重构。从价值层面来看,在线诉讼具有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司法便民利民以及实现正义与效率平衡的现实价值。但受制于在线诉讼空间的虚拟性与网络质量的高度依赖性等物理特性,刑事在线诉讼实践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如在线举证权弱化、庭审质证权虚化以及辩护方协商困难等层面的现实困境。针对刑事在线诉讼案件场景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可从加强辩护方在线举证权的制度保障、增强辩护方庭审质证权的技术保障以及构建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内部沟通机制等方面予以解决。
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猥亵行为认定随意、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加重处罚不够全面、从业禁止适用太少的困境。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性同意年龄制度的实践性需求,应厘定猥亵行为的具体内涵,将猥亵行为限定为非进入式的性侵行为,将猥亵对象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增加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融合前科报告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以强化刑法对儿童性权利的全面保护。
在法定犯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应摒弃“不知法不免责”的观念,确立违法性认识对犯罪认定的影响。对于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我国通常采用罪责理论,然而该理论对“故意”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缺乏本体论视角下的反思,造成实务案件的裁判结果脱离社会公众预期的困境。为纠正这一偏差,应突破传统将“故意”视为罪责要素的认知,确定故意的本质属性是行为人对社会共同体所形成的法秩序的拒绝态度;强调规范评价与客观事实不可分割,故意的认识内容必然同时包含二者。因此,故意理论既符合故意概念的本质属性,又符合公民的认知逻辑。同时,故意理论更符合我国实定法的要求,可以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
生成式人工智能(GAI)预训练容易引发版权法律困境,根源在于海量训练数据需求与著作权专有属性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现行《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难以包括GAI预训练行为,而法定许可虽具理论自洽性,却因海量作品识别困难、付酬机制缺失等现实障碍难以落地。未来制度构建应以合理使用为优先选择,在立法完善方面可考虑以下三条路径:其一,借鉴欧盟及日本的立法经验,直接在《著作权法》第24条中增设以GAI数据训练为典型场景的合理使用条款;其二,若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造,可以引入美国版权法中的“四要素”判断标准,建立针对非表达性使用的合理使用认定机制;其三,若选择保持《著作权法》不变,则可以第24条中的“兜底条款”为抓手,通过行政法规对GAI预训练的合理使用情形作出特别规定。路径二与路径三为未来向法定许可规制模式的转型预留了制度空间。
高铁站点是高速铁路运输网络的核心枢纽,无人机的非法入侵对高铁站点的安全运行与平稳调度构成显著威胁,可能引发关键基础设施损坏、人群踩踏等次生风险。针对高铁站点无人机防控等级不清晰、防控措施不明确的困境,本文基于分级防御理论,构建圈层防控模型;根据客流规模与站点等级,将站点划分为三级防护层级。低等级站点以传统二维安保手段为主,注重地面基础防控;中等级站点融入电子围栏等技术,实现源头管理与软反制相结合;高等级站点构建多重防护网络,形成监测预警、软硬打击的能力。本文旨在系统构建面向高铁站点的高水平低空安全防控体系,夯实国家安全低空疆域,保障高铁安全运行。
根据参训学员的现实表现,警用无人机培训过程可分为初期基础学习阶段、中期核心学习阶段与最终备战考核阶段。在初期基础学习阶段,参训学员处于“好奇兴奋期”,容易产生盲目自信或认知偏差等问题;而在中期核心学习阶段,参训学员则会经历“心态平稳期”“攻坚克难期”“疲劳应对期”,容易产生消极倦怠或高原现象等问题;最终备战考核阶段,参训学员处于“拔高冲刺期”,易产生过度焦虑或发挥失常等问题。针对参训学员各阶段的问题,培训单位要做到:在认知干预层面,做好前期引导;在过程支持层面,做到动态调整;在考核准备层面,实施压力管理,以期保证警用无人机培训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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